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航运动态  2021-11-18 14:19:55  来源:中国海事  阅读:99

  2021年4月19日约2206时,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海大”)所属滚装客船“中华富强”轮在由威海港驶往大连港途中,在37°27′.8N/122°13′.7E 附近水域第三甲板汽车舱 (以下简称“三甲舱”)一辆货车载运的硅泥发生自燃。

  约2249时该轮返航,返航途中对三甲舱实施封舱并释放二氧化碳,20日约 0003时靠妥威海港。随后,船上677名旅客、83名船员和2名乘警 共计762人安全疏散,险情得到初步控制。

  20日约1142时,在险 情处置过程中“中华富强”轮发生爆燃。事故造成“中华富强” 轮三甲舱以上船体过火,部分载运车辆及车载货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233.25万元,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直接原因

  1.“辽 FL7637(辽 F6707挂)”所载硅泥自燃是起火的直接原因。

  2.未经充分探火、贸然开舱是发生爆燃、火势蔓延、损失扩 大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硅泥为一般固废和普通货物,不属于危险品。然而,调查发现硅泥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货物销售方(胡志豪)和托运人(丹东泰威)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将硅泥的特性、运输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告知相关方,导致承运人(宏旭物流)和其驾驶人员对其危险性和理化特性缺乏认知,在发生火灾或自燃时,不能采取恰当而有效的扑救方式控制火势。

  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是“中华富强”轮航行途中,三甲舱“辽FL7637(辽 F6707挂)”车辆载运的货物硅泥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船舶返港后,因为应急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升级、损失扩大。

  天津鹏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胡志豪、丹东泰威镁 业有限公司、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 公司、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认真组织核实火场实际情况,未充分探火,贸然开舱,对事故升级、损失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山东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进行处 理。

  (二)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 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具有管辖权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依 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这份调查报告中对船上人员的处理措施予以肯定。

  “中华富强”轮船员发现火情后,迅速启动响应,实地查看起 火原因和位置,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对硅泥理化特性不了解的情形下,船方充分利用船上可供使用的干粉灭火器、压力水雾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尽最大努力和最积极措施,有效延缓了火势的进一步蔓延,为船舶顺利返港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船上旅客和船员安全撤离争取了最大的时间窗口,确保了旅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船方在发现车辆着火后,应急处置措施恰当、合理,应急处 置过程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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