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船舶擅自逃逸,后果很严重!

航运动态  2018-09-27 08:52:31  来源:台州海事  阅读:204

还记得8月29日的外海“一条龙”吗?

 

当日,台州海事查获3艘大吨位跨航区航行内河船,经立案调查后将其依法行政强制扣押。

 

时隔18天,此处又发生了一件严肃并值得深思的事。

 

扣押内河船之一“豫浩涛”轮在行政强制期内擅自逃逸,船东被治安移拘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出 走 ――“失联”的内河船

 

9月15日2130时,被扣押船“豫浩涛”轮船东与看管船员私下达成协议,擅自驶离扣押水域并关闭AIS。

 

船上人员(包括看船公司派遣的看船人员在内)全部关闭手机。海事执法人员接报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豫浩涛”轮暂时“失联”。

 

追 查 ――多地、多部门通力协查

 

根据对该船路线的合理推测,台州海事局发布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海事系统内河船专项治理联动平台,要求相关海事机构协助查处。

 

同时,与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通报联系,合力追查该船踪迹。

 

经过4天的追寻与联络,9月19日1900时,“豫浩涛”轮船东主动到台州海事局接受调查处理。

 

处 罚 ――情节严重,严肃处置。

 

针对“豫浩涛”轮超核定航区航行及未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等违法行为,海事部门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顶格处罚。

 

而该轮船东及看管船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因“非法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边防,并实施行政拘留。

 

此次移送,是全国海事系统首次对抗拒行政强制扣押擅自逃逸行为人实施治安移拘,再一次坚定表明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不二决心!

 

同时,也得到了台州市公安局和椒江区政法委的大力配合与支持。

 

 

(图为移送船东及看船人员至海门边防派出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单位、部门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可以依法移送处置。

 

 

后续措施――严惩不贷,守牢底线。

 

01 将涉案船舶“豫浩涛”轮申报重点跟踪船舶,并通报船籍港海事机构,严以监管。

 

02 将该船及相关船员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03 对涉案的扣押船舶看管公司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看管船员的教育管理,严格落实扣押船舶管理责任。

 

这一事件,或许值得引发你我更深刻和理性的思考。

 

以身试法,究竟“值不值”?

 

安全执法是否只能是一场你追我躲的游击战?

 

在前期《外海惊现“一条龙”,台州海事查扣3艘大吨位非法运输内河船》一文的留言中,许多航运界朋友围绕内河船“出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不乏恳切的思考与建议。例如――

 

 

也有船民朋友迫切发问,直指矛盾双方――

 

对此,我们不妨回归理性,共同探讨以下“三问”。

 

一问“源”

 

内河船禁止“出海”,是基于充分考虑船舶结构、强度、稳性等安全问题而制定的航区划分要求。

 

内河船频频“出海”,或更多的出于航运市场供需变动、经济利益、生产生活所需等经济、民生领域的考虑。

 

正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样,安全是经济民生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底线。安全与经济民生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因此,能否仅看一面,单纯地以此攻彼?

 

或许需要我们更多地从根本上去思考。

 

二问“值”

 

如前文所提案件中所涉及的跨航区航行、无证驾驶、擅自逃逸等违法行为,在面对人船安全威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个人诚信不良记录等问题面前,究竟应不应该,“值不值得”?

 

三问“路”

 

正视安全与民生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内河船“出海”顽疾又该如何堵疏结合、彻底根治?政府、企业、船员如何各司其职、谋求共同发展的新出路?

 

最后,欢迎广大航运界人士积极思考,踊跃发声,为共同创造健康航运、平安交通献计献策!我们期待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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