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指定人员如何正确履职?

航运动态  2023-07-11 08:33:19  来源:航运安全新动态  阅读:101

  俗话说“行船走马七分险”,安全管理对航运公司来说,也是航运公司维持发展的底线及生命线。而如何确保航运公司切实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其指定人员至关重要。《公司执行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操作指南(修订)》通函(MSC-MEPC.7/Circ.8,2013)中认为:指定人员即在 ISM 规则中确定的负责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执行的关键角色,是公司岸基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其职责的履行将对公司安全文化的发展和实施产生极有意义的影响。因此,指定人员是否正确有效履职对航运公司能否安全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PART.1

  典型案例

  案例1

  2019年1月2日约1411时,散货船“荣海*”轮自江苏江阴开往广东广州途中,在福建漳州东门屿以南约2海里附近水域机舱发生重油沉淀柜爆炸,造成该轮机舱集控室烧毁、2人死亡,未造成海域污染,属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经查,船舶所有人福建岚*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该公司指定人员未能对安全管理体系整体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未规范制定该轮船上操作方案和操作规程,致使船舶燃润料供应混乱,船上燃油标号不准确,机舱设备技术资料不完整,安全隐患一直存在。

  案例2

  2016年12月20日0012时,中国香港籍集装箱船“SINOTRANS XIAMEN”轮从广东汕头驶往福建泉州途中,在福建漳州古雷半岛以东约10.2海里处与福建石狮籍渔船“闽狮渔0787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沉没,渔船船员6人死亡、5人失踪,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经查,“SINOTRANS XIAMEN”轮船舶管理人中外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能在船有效运行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该公司体系运行方面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不明晰,船舶监控管理混乱,存在非体系内人员参与体系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等情形,影响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轮运行的有效性。据该公司整改报告显示,指定人员因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控不到位,给予记大过处分。

  案例3

  海事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涉危重点公司兴**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年度审核时,发现该公司曾于2022年6月30日开展有效性评价,审核员现场查阅《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发现指定人员未对公司所属油船“兴海达*”、“洁安*”被滞留以及“海德*”、“洁安*”国籍证书过期等重大不符合以及“闽漳州油**”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不符合《内审、有效性评价和复查程序》(SP1201)4.2.2.4“有效性评价的依据: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及分析结果”和4.2.4“该报告由指定人员编写报总经理签署......”的规定,不符合NSMC12.2的规定。

  上述案例情形是近年来各航运公司体系审核及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较为常见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指定人员对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监控职责落实不到位、公司体系有效性评价会议流于形式、未有效监控岸基管理岗位等,导致体系运行失管失控,严重的还导致了船舶事故发生。

  指定人员的职责与任命

  ISM规则第4章规定“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指定人员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NSM规则4.2规定:“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从这些条款中,我们可以明确指定人员职责有三个核心关键字:第一是联系:起到船舶和公司最高管理层的联系渠道作用;第二是监控:负责船岸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监控;第三是支持: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

  PART.3

  指定人员的聘用及履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由于ISM/NSM规则对指定人员职责仅提出通用条款的要求,国内很多航运公司对如何界定、规范指定人员履职存在不同程度的疑惑及理解执行方面的偏差,主要体现在:

  一船岸联系不到位部分规模较小的航运公司为节约成本,聘请缺乏船舶管理经验、没有海上资历、综合素质能力不足的人员担任指定人员,这类指定人员主动作为意识不强,未能同最高管理层建立可靠的、直接的联系,也无法保证同船舶建立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联系。

  二船岸监控不到位部分航运公司尤其是个体公司对指定人员权责定位不清,根据关系亲疏远近来确定权责,导致指定人员权责与海机务主管等其他岸基管理人员权责混淆、界限不清,指定人员对体系运行的监控方式有限、力度薄弱,不能有效监控船岸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三岸基支持不到位部分航运公司对指定人员的作用认识不足,简单认为指定人员只要做好上传下达及服从公司指令即可,没有真正赋予指定人员权利,以致指定人员无法从公司获得足够的人力、培训、应急演练、物料、备件等资源,无法有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落实船舶的需求。

  PART.4

  指定人员如何正确履职

  (一)具备基本的能力和素质指定人员应具备至少以下方面的能力和素质,一是能将与ISM/NSM规则有关的事项提交最高管理层,并获得安全管理体系改进方面的持续支持;二是能判断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素是否满足ISM/NSM规则的要求;三是能通过运用已确定的内部审核和管理性复查的原则,判断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确保满足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四是能评估安全管理体系在确保符合法定和入级检验范围外的其他规则和规定,以及能够查验是否符合这些规则和规定方面的有效性;五是能评估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其他国际主体和海运行业组织为提供安全文化所推荐的安全做法是否予以考虑;六是能从危险发生、危险境况、险情、事件和事故中获取和分析数据,并利用所获取的教训改进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七是如有可能最好具备相关的海上从业经历,且至少接受过ISM/NSM规则相关方面的知识培训。

  (二)确保船岸联系通畅指定人员应有明确而可靠的联系渠道,并且确保体系内其他人员能够且容易直接与其联系,其提供的联系渠道应着重考虑以下要素:

  一是指定人员提供的船岸之间的联系渠道不同于船舶在日常操作中与公司间的联系渠道,主要目的是为消除船舶在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向公司提出需求或反映问题时,可能存在障碍造成船舶与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难以有效沟通所提供的特殊联络措施;

  二是确保指定人员能够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

  三是指定人员提供的联系渠道应是全方位和全天候的。

  (三)做好船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监控工作一是对培训学习的监控。应结合船岸监控检查抽查培训记录,检查培训计划完成情况、验证培训效果,对新聘或转岗船岸人员职责熟悉培训效果进行抽查。

  二是对不符合、事故、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进行监控。应对不符合是否及时上报、原因分析是否正确、纠正措施是否有针对性进行核查,亲自或委托人员对不符合、事故、险情纠正情况和纠正效果验证,定期对不符合、事故、险情进行汇总分析,防范不符合重复发生。

  三是对紧急情况报告和反应进行监控。按规定参加岸基应急反应,对船岸应急反应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及应急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核查,提出针对性改正和完善建议。

  四是对船岸应急演习和训练计划实施的监控。可结合船岸监控检查检查各项应急演习和训练计划完成情况、演习和训练效果等或通过参加应急演习和训练观察判断、验证计划实施的有效性。

  五是定期开展船岸SMS监控检查。通过访谈、查阅台账等方式,定期检查岸基各部门、所管船舶相关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岸基和船舶按照体系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六是对安全管理体系整体情况进行监控。通过体系内审、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等活动,对发现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并实施相应的的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高体系的覆盖性、符合性、可操作性及运行的有效性。

  (四)保证船舶得到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当船舶向公司提出岸基支持时,指定人员要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及时处理船舶提出的岸基支持需求,并视情报告公司领导层协调解决相关重难点问题。同时,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情要进行监督、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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