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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一艘巴拿马籍油轮“S”轮因油污损害保险额度不足而被青岛海事局不予许可其进口岸申请。
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查验其进口岸申请材料时,发现该轮《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所载保险机构注册地为塞舌尔群岛,其入会的保赔协会名称在近期核查中首次出现,经查该轮《入会证书》发现,该轮油污损害和残骸清除两项责任保险及船员遣返保险合计额度为3600万美元。
根据《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CLC)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该轮油污损害保险额度应为28129592SDR,按当前牌价至少为3753万美元,其保险额度远低于我国规定。
据此,青岛海事局对该轮进口岸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这是青岛辖区首艘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额度不足而被不予许可进口岸申请的船舶。
特别提醒
1.船舶投保油污损害保险额度应满足要求。依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规定,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1)不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2)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
2.保险额度在整个保险存续期内任一日期均应满足《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额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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