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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称引水、领港、领江,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船舶、港口和设施的安全,由国家专业引航人员引领船舶安全航行的行为。船舶引航作为港口生产中的重要一环,既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象征,也是港口生产正常运转的有效保障,引航安全对港口航运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内河水域具有通航密度大、通航环境复杂等特点,如果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在港内进行航行、移泊、作业等,极易发生碰撞、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近日,张家港海事局保税区海巡执法大队连续查处两起进江海轮未按规定申请引航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
10月20日,上午0920时许,保税区快反处置中心值班人员通过CCTV巡查时发现,港新重装码头附近“永茂**"船位异常,经过查询也未有该轮引航计划。立即派发引航核查工作任务,联系快反单元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调查,该轮总吨2483,本航次从舟山装载机制砂4000t开往张家港,船长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但超过两个月未驾驶同类船舶在长江内航行,且本航次未申请引航。
下午1510时许,保税区快反中心值班人员巡查时发现,“隆运**” 轨迹异常。经查询,该轮未有引航计划,于是联系快反单元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轮总吨9591,船长虽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但已超过半年未驾驶同类型船舶在内河航行。
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会面临罚款、暂扣适任证书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