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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严厉打击船舶涉及污染物作业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在相应记录簿记录等违法行为,佛山海事局积极开展船舶防污染专项整治。
近日,佛山南海海事处通过智慧监管和现场检查,成功查处一宗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不在相应记录簿记录 (未如实记录的)案件。
南海九江海巡执法大队在对辖区船舶进行防污染核查时发现,在九江辖区西樵海舟水域锚泊的“顺利XXX”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存在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船展开详细调查。该船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簿中记录了该船于2023年10月18日23时50分至2023年10月19日00时20分在三水海永利加油船进行了生活污水接收作业,但通过监管指挥系统比对该船AIS轨迹,该船当时正在西江肇庆段航行,存在记录造假的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该船实际并未在该加油船进行污染物接收,与记录不符,该船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情况属实。该船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接下来,佛山海事局将持续加强船舶防污染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船舶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效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