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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重庆海事局向一位水上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兑发了1000元举报奖励金。
据悉,今年9月底,重庆万州海事处值班室接到举报称:
“万州神华码头有一船舶‘江*****’轮向长江排放污染物”。
接到举报后,万州海事处立即派新田执法大队前往现场开展核查处理。
经核查,该轮向长江排放的污染物为含水的煤炭货物残留物,按照2018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附录A的规定,该轮排放的煤炭的货物残留物属于船舶垃圾。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责任船员开展了批评教育。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重庆海事部门对该轮经营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对责任船员进行了违法记分和强制培训,同时按照有关实施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工作要求,向举报人兑发1000元举报奖励金,并录入了重庆市“12350”群众举报受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