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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绍尔群岛成为《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香港公约》)的缔约国。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洋事务副专员Nicholas Makar1月18日向国际海事组织(IMO)秘书长Arsenio Dominguez交存了加入书。
随着利比里亚和孟加拉国的加入,《香港公约》2023年6月26日满足了所有生效条件。
几个月后,在巴基斯坦加入公约后,包括土耳其在内所有主要的船舶拆船国家,印度、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都已成为缔约国。
2009年5月11日至1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中国香港召开“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国际大会”。
大会通过了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香港公约》。
为将绿色环保理念贯彻到船舶的整个生命周期,对船舶进行出生到拆船厂的全周期监管,《香港公约》在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营运、拆解三方面都提出了相关要求。
《香港公约》于2009年5月15日通过,但真正生效需要得到至少15个成员国的支持,且这15个国家的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吨位的40%,且这些国家在过去10年的最大年度总拆船量合计不少于其商船总吨位的3%,满足以上条件之日起 24 个月以后生效。
香港公约目前有以下缔约国:孟加拉国、比利时、刚果共和国、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加纳、印度、日本、利比里亚、卢森堡、马耳他、马绍尔群岛、荷兰王国、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尔维亚、西班牙和 土耳其。
该公约将于2025年6月26日实施。
根据中国船级社官网发布的通知,公约的范围和对船舶的要求如下:该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500GT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和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作业的拆船厂,主要要求包括:
对船舶的要求
⑴有害物质控制应禁止和/或限制船舶安装或使用公约附录1所列的有害物质(包括石棉、多氯联苯、消耗臭氧物质和有害防污底系统)。
⑵有害物质清单(IHM)
①有害物质清单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予以验证。有害物质清单包括三部分: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第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第II部分)和物料(第III部分)。
②自2025年6月26日起,每艘新船上应存放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应将本公约附录1和2所述的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和大约数量作为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
③现有船应尽实际可能在不迟于2030年6月25日或在准备拆解前(如此时间为更早)制定有害物质清单。
④在拆船前,有害物质清单除了包含已适当维护和更新的第I部分外,还应包含第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和第III部分――物料,并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验证。
⑶检验和发证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应接受下列检验:
①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在《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签发前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②换证检验: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但不超过5年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③附加检验:应船东请求,在结构、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材料经过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可根据情况进行总体或局部附加检验。该检验应验证船舶经过任何此类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仍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并且对清单第I部分已视必要进行了修正。
④最终检验:在船舶退役前和拆船开工前进行,验证有害物质清单、拆船计划和拆船厂符合本公约要求。检验合格后,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
对拆船厂的要求
⑴缔约国拆船厂应得到其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的授权,应只接受公约适用的船舶或者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
⑵经缔约国授权的拆船厂应制定一份拆船厂计划(SRFP)。
⑶在任何拆船活动开始前,拆船厂应制定一份船舶特定的拆船计划(SRP)。拆船计划应经对拆船厂进行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
其他注意事项
⑴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制定,可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2023年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导则》(MEPC.379(80)决议)进行。MEPC.379(80)决议包括对含西布曲 尼的防污底系统的指导,取代IMO于2015年通过的MEPC.269(68)决议。
⑵拆船计划(SRP)的制定可参照IMO《2011年拆船计划制定导则》(MEPC.196(62)决议)进行。
⑶拆船厂计划(SRFP)的制定可参照IMO《2012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MEPC.210(63)决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