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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0日
内河船Y轮
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
在宁波海事法院正式宣判
成为全国海事法院审判的
首例内河船涉海运输危险作业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Y轮实际控制人)犯危险作业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倪某(Y轮船长)犯危险作业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0日15时左右
内河船Y轮自福建满载砂子驶往长江口
航经宁波象山南田岛东南水域时
发生船底破损进水沉没
四名人员落水 后被海事部门全部救起
经调查
Y轮实际控制人李某明知存在
内河船超核定航区航行、
船舶配员不足、船员无证驾驶船舶等
多项违法行为
仍指令该轮船长倪某
故意关闭AIS冒险航行逃避监管
虽然该事故最终无人员伤亡
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现实危险
海事执法司法协作
Y轮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根据Y轮违法事实,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严格遵循证据采集标准和移送程序,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将李某和倪某进行移送。宁波海警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Y轮正式立案,宁波海事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正式宣判两被告犯危险作业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宣判,对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起到重要震慑、警醒作用。
相关规定
01
刑事领域
🔹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02
行政领域
🔹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AIS)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超核定航区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配员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温馨提醒
海上航行风险大,河船切莫入海行。船体结构不达标,单凭经验不得行。遇事人船损失惨,危险作业要判刑。
行船跑马三分险,广大船员朋友以及航运公司请务必牢记“三个适”: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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