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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镇江大港海事处执法人员现场巡航时,发现“皖寿县***”轮正在进行明火烧焊作业,对船舶“中梁”位置开洞与缝补。经查,现场作业人员无作业资质证明,且作业船舶未按规定向海事报备。执法人员当即叫停作业,并对作业船舶作后续处理。
船舶明火作业
船舶明火作业是指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水上作业,包括焊接、气割、燃烧、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及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源设备和内燃发动机设备。
违规作业危害大
无动火手续作业、无证操作、操作过程中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等违规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明火作业管理不当容易发生烫伤、触电、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船舶明火作业报备
1. 船舶港内明火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需签署日期)、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等。
3.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2)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3)作业现场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保持VHF守听。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导致复燃的风险隐患。
5.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期间,船舶应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提醒
动火作业需谨慎
违规操作不可取
易燃易爆要远离
极端天气先休息
清理现场不留患
安全作业警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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