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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有所呼,船长有所应。202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油运库船长倪迪,呼吁完善海员社会保障。
“我是一名海员,一名船长,我带来的建议跟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有关,也是为海员兄弟们呼吁。”倪迪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他的一个建议是加快构建中国船用绿色燃料供应链体系,另一个建议是推动海员社会保障立法。
倪迪是现役远洋船长中第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过去一年,如何优化船员等特定人群的社会保障权益,始终被倪迪放在心上。
倪迪表示,结合自身履职,他就履约中海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与相关协会进行了座谈交流,对16家海员管理机构和1920名海员进行采样调研,并分析了相关海员大国的履约情况。
他说,虽然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在涉及海员的社会保障方面,由于国内外法规的差异,出现了一些空白地带,影响了海员劳动者权益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法律,未充分考虑海员职业的特殊性。同时,ILO(国际劳工组织)对海员的特殊保护,无法解决海员的境外就医保障问题,无法让海员享有在船工作期间遭遇疾病和伤害的全额补偿,无法让海员的法定受赡养人享受不低于岸上工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的保护等。
再如,《中国船员集体协议》仅强制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对于在非五星旗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的社会保障,船东多会以船旗国要求及本企业签署的集体协议为托辞,不按中国的“五险”费用标准支付。一些航运企业会选择中国的“社保洼地”为在其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购买最低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
“只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无缝接轨,才能确保公约的履行,落实海员社会保障。”倪迪说。
为此倪迪建议,一是制定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海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二是建议制定发布国务院部门规章《航运企业投保海员社会保障的船东责任商业保险管理办法》或在扩大覆盖面后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中明确公约规定的海员社会保障船东责任商业保险的最低保障标准。
三是建议加强履约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是建议加强与公约缔约国的沟通,不断提升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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