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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海事局基层海事处执法人员夜查时发现A轮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码头靠泊,当即决定登轮开展调查。
调查中发现该船4名船员均未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存在“无证上船”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船长潘某竟指挥其余3名船员乘小船狂飙上岸逃避检查。
后由海警部门根据相关的法规,给予潘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无证上船”指在船工作人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因“无证上船”者往往缺乏相应的适任技能,应急处置能力匮乏,极易引发船舶碰撞、自沉、火灾等水上交通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01要什么“证”
“证”是指船员适任证书,也包括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等;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线)、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不得超越所持船员适任证书限定的范围;不得超过证书有效期限;不得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证书。
02什么“人”要证
所有在船舶上工作人员,既包括参加航行与轮机值班的船员职务工作,如大副、水手、机工等,也包括不参加航行与轮机值班的非船员职务工作,如厨师、服务员等。
相关法规要求
《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第四款: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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