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无证驾驶船舶,害人害己!

航运动态  2024-04-22 13:37:06  来源:舟山海事  阅读:35

  无证驾驶机动船是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极易导致船舶碰撞、搁浅等安全事故,不仅严重扰乱海上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秩序,还会危害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是海上违法行为打击的重点。

  一、执法案例

  2023年2月24日2000时,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执法人员在马峙锚地水域开展夜间错时巡航执法,对正在供油作业的Q轮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船长夏某某未取得合格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存在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Q轮船长夏某某无证驾驶装载了成品油的机动船舶,违法情节严重,执法人员按照执法协作机制将“夏某某无证驾驶载有危险品机动船舶”的违法行为移送海警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置。

  二、本案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本案中,舟山沈家门海事处依法对夏某某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实施移送,由海警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夏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教唆夏某某无证驾驶的船东杨某某实施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需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船舶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但仍有一些非法船东安排无证人员驾驶船舶。他们通常抱有侥幸心理,有的认为以前就是驾驶员,只是年龄超过65周岁过期了;有的认为以前跑过渔船,有驾驶经验,没问题的;有的认为短距离开船不会被发现,对无证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毫无认识;有的甚至不认为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法律意识淡薄。

  为进一步增强对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违法成本,舟山海事局联合海警、公安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明确无证驾驶案件司法移送情形,坚决遏制船员无证上船服务现象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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