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一外籍船舶未经许可进入中国内水

航运动态  2024-04-25 13:19:34  来源:威海海事  阅读:54

  近日,威海海事局“大交管”中心执法人员电子巡查时发现一艘外籍船舶“BAL XX”轮进入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后锚泊,经核对该轮未进行进出口岸申请,并联系该轮确认情况属实。

  待该轮靠港完毕,“大交管”中心立即协调现场执法人员对该轮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该轮船员进行国家主权安全警示宣贯,要求其加强船舶进出中国领海相关规章要求的学习,杜绝再次出现此类行为。

  目前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该轮违法行为通过双共专项行动通报至公安、海关、海警等部门。

  威海辖区具有岸线长、管辖水域大、船舶流量大、国际船舶进出口岸频繁等特点,为持续保持国际船舶动态感知,执法人员依托“鲁海智控”平台系统监控设置规则,基于我国领海基线位置坐标绘出威海辖区中国领海基线概位,并设置外籍船舶通过提醒,实时掌握外籍船舶进出我国内水动态,并与威海辖区每日船舶动态进行比对,对未在清单内船舶进行进一步核查,重点核查船舶进出口岸申请,紧盯问题船舶,坚定维护国家主权不受侵犯。

  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有那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不同水域具有不同的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下列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潜水器;

  (二)核动力船舶;

  (三)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前款规定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持有有关证书,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的可以进入。

  外国籍船舶因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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