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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呼叫,我船被一艘散货轮撞了。对方不但没停,还跑了。”
“请说明你的位置。”
今年1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一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青岛市检察院检察官李曦、检察官助理刘一昊出庭支持公诉。
2月29日,法院一审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一、刘某、赵某二、郭某松、潘某夫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董某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赵某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一、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3月14日12时35分许,厦门海警局某艇接到一艘散货轮船与一艘渔船相撞的警情,于是紧急备航,追击发生碰撞的散货船。
当天15时45分许,厦门海警局搜索发现目标船舶,随后进行登临检查,发现这艘船没有货柜、没有船舶证书、没有船员证书,除了5个自称是船员的人以外,空空如也,宛如一个“幽灵”。
面对这种情况,厦门海警局经请示福建海警局,将该船押解至厦门港。就在这时,厦门海警局收到了青岛海警局发来的商情函,称这艘货船为“明成168”,涉嫌在青岛走私,请求协助将涉案船舶缉拿归案。2022年3月15日,青岛海警局派员前往厦门,押解涉案船舶及船员返回青岛。
原来,这是一个以赵某一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常年在广西南宁等地扮成国内货主从事走私冻品的犯罪活动,这艘肇事逃逸的“明成168”就是他们的作案工具。
2021年9月,赵某一经人介绍,与刘某和赵某二相识,赵某一说,“有一批合法的货,想找个码头卸了”,刘某和赵某二表示可以帮忙联系一下。
2021年11月,赵某一、刘某在郭某松介绍下购得散装货船“佳盈6”,与此同时,郭某松招募了潘某夫等5名船员,刘某还安排罗某到船上担任管事。
2022年1月上旬,在赵某一、刘某等人的计划下,刘某、郭某松、罗某以及5名船员先行到达广西,给“佳盈6”装上冷冻设备,并将这艘船改名“明成168”。
改造完毕后,罗某与5名船员驾船从广西防城港出发,行至越南海防市,装载冻品12柜约400包,总重约328吨,一路向青岛而来,赵某一还招募董某邦到船上驾驶吊车负责卸货。
2022年2月16日,“明成168”刚到青岛外海,赵某二事先联系好侯某杰(另案处理)组织渔船过驳冻品。3月7日,在一次过驳时,青岛海警局现场将过驳渔船查获,几名渔船船长随即落网(另案处理),侯某杰感觉不对,前来打探情况,随即也被抓获。
船员驾驶“明成168”闻风而逃。经鉴定,该批被查获冻品共计44.9吨,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同年3月8日晚,“明成168”抵达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交界的外海处,将船上剩余的冻品过驳至某内河码头上,随后继续南逃,最终在福建厦门海域与渔船相撞。
在抓获侯某杰之后,青岛海警局第一时间向中国海警局上报案情,并对“明成168”网上追逃。与此同时,青岛市检察院借助与青岛市海警局共同成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提前介入,引导青岛市海警局对该案进行侦查取证。
在审查起诉阶段,青岛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引导青岛市海警局及时补充了赵某三、董某邦、陈某备的犯罪证据;一方面严守罪与非罪界限,根据在案证据,除潘某夫以外的4名受雇船员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从事的行为均为事务性行为,主观上并不知道参与的是走私冻品的团伙,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不构成犯罪,建议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海警局同意该院意见,主动撤回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的移送审查起诉。经审理,青岛市中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为饮食习惯的差异,猪蹄、牛杂等冻品在国外少有人问津,几乎是零成本,但国内市场需求量巨大,走私可以说是无本万利。”李曦向记者介绍道,“一方面,这种走私的冻货往往未经检验检疫合格,极有可能携带致病微生物,另一方面,本案的走私船是散装货船,冷链仓储条件也很难得到保证,食用这种走私冻货会严重危害老百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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