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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天津边检总站南疆边检站在对辖区入境船舶进行航行轨迹核查时发现,一艘货轮在我国水域航行过程中,未按照出入境申报的既定路线开往浙江舟山港,疑似跨越我国领海基线驶往境外港口,涉嫌存在擅自出境的违法行为。
该轮靠泊天津港南疆港区后,边检民警立即与船舶代理公司取得联系,第一时间登轮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查阅了船舶航海日志,并依法对该轮船长进行口头传唤,进行询问,最终确认了违法事实。
该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轮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500元的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口岸正常出入境秩序。
下一步,南疆边检站将持续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加大船舶核查力度,提升查缉管控能力,有力防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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