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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
莫让"抑制剂"热到"罢工"!
2024年4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围绕“人、船、货、环境、管理”等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出问题整治,全面提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下面小编结合当前高温季节重点危险货物的一些特殊管理要求,分享一起需添加抑制剂货物安全管理的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近期,嘉兴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一艘装载丙烯酸-2-乙基己酯的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批次货物添加的抑制剂保持有效的温度限制条件为30℃以下,但该轮的货舱温度报警上限值设定为60℃。执法人员在与责任船员充分沟通后,开具缺陷并指导船方对液货舱温度报警值进行合理设定。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
7.1.5规定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须备有测量货物温度的设备,当过热或过冷会导致危险情况时,须设有可监测货物温度的报警系统。
15.13.1某些货物,在某些温度暴露于空气或与催化剂接触的条件下,可能会发生化学变化,可通过在液体货物中加入少量化学添加剂或通过控制液货舱的环境来减缓这种趋向。
缺陷分析
1.船舶及设备分析
该轮安装了可监测货舱温度的报警系统,当液货舱温度超过报警设定值,会在货控室的控制面板上发出声光报警,提醒船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按照货物特殊要求正确设定货舱温度报警值非常关键,如果没有正确设定温度报警值,报警系统也将失去应有的作用。
2.货物特性分析
本航次船舶载运的货物为丙烯酸-2-乙基己酯,可燃液体,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容易发生聚合反应,属于《IBC规则》中列明的货物,特殊要求及操作要求为:“15.13”(用添加剂稳定货物);“15.19.6”(声光高液位报警器);“16.6.1”和“16.6.2”(不得暴露于过热状态下的货物)。
鉴于货物易发生聚合反应的危险特性,规则要求货物海运过程中加入化学添加剂减缓这种趋势,也就是常说的抑制剂。抑制剂需要在一定的温度区间才能发挥效用,该批次的抑制剂温度要求为30℃以下。
3.温度报警值设置错误安全隐患分析
该轮液货舱温度报警值设置为60℃,也就是说当货舱温度在大于30℃小于60℃时,温度监控系统也不会触发报警。
当前正值高温季节,货舱温度高于30℃的可能性较大,一旦货舱温度持续高于30℃而船方又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将极有可能导致抑制剂失效,从而发生货物聚合反应,造成安全隐患。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一要在装货前完整获取货物信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同时船舶应当随船保存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用以指导货物管理和应急处置。
二要正确设定报警值
综合考量所装货物适装温度、耐热温度、熔点、闪点、抑制剂(如有)的有效温度等特殊要求从而正确设定报警值。尤其是在船舶更换货种之后,要重新设定适用该票货物的温度报警值,坚持做到“一货一值”,切勿让温度监测报警成为摆设。
三要做好温度监测报警系统的自查
认真落实开航前自查制度,其中液货舱的温度是一项重要的必查内容,此项自查既包含温度监测报警系统本身状况,也包括本航次温度报警设置的特定情况。
四要定期保养温度监测报警系统设备
为保障温度监测报警系统有效适用,航运公司应当定期(如每年度)安排由专业人员按照标准步骤校准测温探头,及时进行探头的清理、修理或更换,责任船员也要做好定期测试和维护,确保温度监测的准确性。
让航行更安全,让水域更清洁
来源|嘉兴海事局
作者|廖永坤
编辑|张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