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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凌晨5时,在渤海湾曹妃甸海域上,一艘沉船的最后一块残骸被打捞起。这艘沉船就是“粤安运61”轮,已在海底沉没了8年,这次能被打捞起来,离不开一起公益诉讼案。
“粤安运61”轮总长84.7米,总重2263吨,为某航运公司所有。2016年7月2日,“粤安运61”轮从曹妃甸港装载货物启航,不久后就突发意外,速度急速下降为0。约10分钟后,“粤安运61”轮开始下沉,船长决定弃船。约8分钟后,“粤安运61”轮在曹妃甸港东锚地北侧沉没,无人员伤亡。同年8月,某航运公司委托了打捞公司制定打捞方案,但打捞工作因种种原因迟迟未推进下去。
2020年7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随即对“粤安运61”轮展开调查,经现场勘查并向海事局等部门核实情况,发现沉船存在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和危害周边海域航行安全及次生危害的重大风险问题。
2020年10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航运公司打捞沉船,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并消除环境损害风险。
天津海事法院组成了3名审判员加4名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经审理查明:“粤安运61”轮沉没原因为自沉,某航运公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沉没时船中存有轻油约2.6吨、机油约200公斤,均属危险废物,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沉船位置临近海洋牧场,附近常有渔船经过,沉船船尾触底,涨潮时船头仍高于海面近2米,威胁着周边船舶航行安全。
2022年12月,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令某航运公司完成打捞“粤安运61”轮的全部作业;2023年7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于2023年12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两高”指出,“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接下来怎么打捞、如何防止二次污染,更是关乎海洋环境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进入执行程序后,天津海事法院提出了打捞作业油污“零污染”的目标,力促某航运公司制定细化打捞方案,不断调整、多次修改。“今年4月,海事法院、检察机关、海事局、某航运公司、打捞公司、防油污公司、第三方专家等多方人员专门召开了打捞工作推进会,重点就防污问题展开研讨。”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树立告诉记者。
最终经海事局专家组审核通过的打捞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抽取船内剩余的燃油及油污并无害化处理;对可能造成油污泄漏的主机、副机、锅炉等设备,整体切割打捞;对于其他没有油污影响的船体,则采取破拆的方式打捞。船体残骸上岸后将作为废旧钢材回收处理。
方案已定,“粤安运61”轮的打捞有了指引方向。抽取油污及整体切割涉油污部分,难度较高,且要做好防污和起吊准备作业,用时2个多月。上述工序完成后,打捞作业船于10月中旬进场,先起吊已切割好的涉油污部分,接着破拆船体、打捞残骸。虽然作业期间遇到大风、大潮等气候影响,但整体进度仍然有条不紊地进行。10月22日凌晨,随着最后一块船体被打捞上来,“粤安运61”轮打捞作业完工。
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来讲,仍有最后一步工作需要完成――验收。
10月23日,有资质的机构派出扫测船,在以沉船地点为中心、500米为半径的区域仔细扫测了5个多小时,检查打捞成果。10月24日,扫测机构向天津海事法院、海事局等部门出具报告,确认沉船海域已无残骸遗留。防油污公司确认无油污外泄。
至此,这起沉船打捞公益诉讼案执行完毕,妨碍渔民航行安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已被消除。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为海洋生态环境筑起蓝色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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