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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联合早报的报道,涉嫌欺骗与教唆他人伪造文件,“燃油大王”林恩强早前被裁定罪成后,法官当地时间星期一(11月18日)判其入狱17年半。他提出上诉,目前以400万元新币(约合2200万元人民币)保释在外。
杜汉立法官下判时指出,被告面对的欺诈罪行涉及巨额款项,罪行也可能削弱公众对石油贸易业的信心。此外,被告预谋作案,且还是案件主谋,考虑到他不是为了个人贪欲犯案等因素,法官最后判他坐牢17年半。
现年82岁的林恩强,是于1963年创立全球最大燃油交易公司之一的兴隆贸易,还一度持有公司75%股份。林恩强面对的欺骗、教唆伪造文件,以及教唆伪造有值证券等130项罪状,指他在2019年至2020年,欺骗国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发放逾27亿美元(逾196亿元人民币)资金。
控方以三项涉及汇丰银行、牵扯约1.11亿美元(约8亿元人民币)的罪状提控被告,其余127项罪状暂时搁下。被告不认罪,案件经审讯后,法官于今年5月裁定他罪成。
星期一判刑后,被告不满法官裁决,已通过代表律师文达星提出上诉,目前以400万元新币(约合2200万元人民币)保释在外。
早前审讯揭露,兴隆售卖燃油时,如果须等一段时间才会收到客户付款,就可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兴隆必须提呈文件证明交易已完成,倘若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就会“提前”发放那笔资金给兴隆,等到付款截止日期再向客户收钱,同时向兴隆征收一笔费用。
根据控方的立场,被告教唆职员伪造文件,制造兴隆与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和联合石化新加坡进行交易的假象,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欺骗银行发放资金给兴隆。实际上,兴隆与这两家公司并无交易。
控方早前在发表判刑陈词时指出,被告是案件主谋,预谋干案,指使职员提交假文件,甚至在审讯时将罪责推给职员,因此促法官判处20年监禁。
不过,律师反驳,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向银行坦诚罪行时怪罪任何人,事实上他有道歉,也愿意承担后果。律师也以被告的健康问题和岁数为由,恳求法官不要给予等同于终身监禁的监刑,要求判处他的当事人七年监禁。
据报道,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林恩强和他的两名子女同意支付近36亿美元(约261亿元人民币)给兴隆集团的清盘人和最大债权人汇丰控股。
林恩强在声明中说,他已向所有索赔人提出,将同意在不承认责任的情况下做出赔偿。这意味他不承认进行欺骗性质的交易和违反董事职责。
由于被全球资产禁制令冻结的资产,并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人,林恩强和两名子女将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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