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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闵行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一艘油轮检查时,发现该船所使用的《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货油/压载作业)显示,2024年11月29日货油舱内14m³的船用柴油清零,但核查该船航行轨迹和供受油作业报告情况,发现该船并未开展任何作业。
海事执法人员充分结合运用海事业务数据比对情况,回放当日该区域船舶航经情况,对在船船员询问调查,发现该船在未经海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14m³的船用柴油过驳至同时停靠该码头的另外一艘油轮的货舱内,存在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违规行为。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该海事部门介绍,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系指在船舶与船舶之间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直接换装的作业,可在锚地、浮筒或码头进行。船舶在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等作业时,对海洋环境存在较大污染风险,因此,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等作业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同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申请方式、要求和所需提供的材料,并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期限等。如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行过驳作业的,根据情节轻重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闵行海事局也将继续运用海、空、电子“三位一体”综合巡航模式,加强对辖区船舶防污染作业、供受油作业等监控,加强现场检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船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污染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防污染措施,全力保障黄浦江水上安全和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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