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指定人员在船兼职 如此“劳模”要不得!

航运动态  2024-12-04 13:20:29  来源:福建海事  阅读:12

  在当前航运业普遍不景气的环境下

  少数航运公司为节约成本铤而走险

  指定人员偷偷在船上兼职?

  一家航运公司被海事部门抓个正着!

  行政处罚+安全约谈

  希望广大航运公司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11日,厦门海事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对辖区一家航运公司开展年度审核时,发现该公司指定人员黄某某涉嫌在船兼职,随即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黄某某任职公司指定人员期间,在“新**”轮上先后任职二管轮、大管轮、轮机长职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海事局对该公司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约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意义

  指定人员是公司岸基主要管理人员,作为体系运行和监控体系关键点,为公司与船舶间提供联系渠道,监控船、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少数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管理层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以及公司指定人员等岸基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抱着侥幸的心理,在船上或跨航运公司兼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管理缺位,公司岸基对船舶的支持和保障不到位,给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安全小课堂

  指定人员的职责

  指定人员在航运公司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主要职责和作用包括:

  A.提供公司与船舶间的联系渠道

  指定人员确保船舶与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能够有效沟通,特别是在安全和防污染事务上。他们的存在是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沟通障碍。

  B.监控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指定人员负责监控公司船岸的安全管理活动,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国内安全管理(NSM)规则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C.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指定人员确保船舶能够获得必要的资源,如人力、培训、应急演练、备件和物料等,以支持其安全营运。

  那么航运公司指定人员如何正确履职呢?

  一

  指定人员的任职要求

  虽然ISM/NSM规则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未对指定人员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ISM规则下指定人员资质、培训及经验指南》(MSC-MEPC.7/Circ.6 2007年10月19日)给出了一定的指导性意见,各航运公司可以参考借鉴。

  01

  资质方面

  尽可能满足以下教育水平和任职资历:

  1. 具备主管机关或其认可机构承认的高等院校管理、工程或自然科学相关专业毕业;

  2. 或者具有依据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所发证的高级船员资质和海上经历;

  3. 或者其它正规学校毕业且不少于三年从事船舶管理的高层工作经历。

  02

  培训方面

  指定人员应接受过ISM/NSM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各要素相关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关于:

  1.对ISM/NSM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2.强制性规则和规定;

  3.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4.查验、质询、评估和报告等评估技巧;

  5.安全管理的技术和操作方面;

  6.必要的海运和船上操作知识;

  7.至少参加过一次与海运相关的管理体系审核;

  8.与领导层和船上人员能够有效沟通。

  03

  经验方面

  指定人员应具备如下经验:

  1.将与ISM/NSM规则有关的事项提交最高管理层,并获得安全管理体系改进方面的持续支持;

  2.判断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素是否满足ISM/NSM规则的要求;

  3.通过运用已确定的内部审核和管理性复查的原则,判断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确保满足法规和规则的要求;

  4.评估安全管理体系在确保符合法定和入级检验范围外的其他规则和规定,并能对这些规则和规定的符合性进行验证;

  5.评估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其他国际机构和海运行业组织为提升安全文化所推荐的安全做法是否予以考虑;

  6.搜集和分析险情、危险情况、侥幸脱险、事件和事故的数据,并将吸取的教训应用于改善公司内部及其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

  二

  具体监控方式及内容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监控船岸体系运行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次。指定人员应全方位地、连续地、不间断地实施监控,监控要做到科学有效,监控方式主要分为直接监控和间接监控、定期监控和日常监控(实时)、全面监控和抽样监控等。

  指定人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监控内容应能覆盖整个安全管理体系和ISM/NSM规则的所有条款和要素。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① 贯彻和执行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② 人员培训及船员配备情况;

  ③ 关键性操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④ 船岸应急准备及反应情况(含演习和训练);

  ⑤ 报告和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以及险情;

  ⑥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修理情况;

  ⑦ 评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

  ⑧ 组织和监控内审;

  ⑨ 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适当修改;

  ⑩ 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海事提醒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船舶的航行安全、海洋环境的保护,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或跨航运公司兼职这种做法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安全管理脱节和事故风险增加。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航运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强化岸基源头管理,配足配强岸基管理人员,为船舶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岸基支持,防范因岸基管理缺位导致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分享到:

0条评论网友评论

  •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

飞翔船舶

关于飞翔 | 联系我们 | 新手教程 | 隐私声明 | 经营优势 | 常见问题

Copyright © 2010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备案号:ICP备110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