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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船无船员在船值班,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船长期在港内停泊,期间未配备船员在船值班,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随依据相关条款对其罚款5.375万元。
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依据是《海安法》第33条第2款、《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22条第1款、《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91条、第92条第2款第1项。
公示案例没写明处罚依据,笔者推测是《海安法》第96条第4项。该项规定,配员不足的对船东罚款罚款2-20万,对船长罚款2000-2万。根据裁量基准,缺少船长的罚款10-20万,也就是至少要罚款10万元。
本案中对船东罚款5.3万,由此做出两个推断:要么对船东采用了从轻处罚,要么不是按照缺少船长实施的处罚。为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停航船舶到底应该如何配员。
停航船舶如何配员
查询中国海事网站,在法规查询输入“停航船舶”,出现“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个文件。
为确认这个规定是否尚处于有效期,进一步查询“现行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没有找到此《办法》,说明这个办法已经被废止。也就是说,虽然2010年交通部发布的《停航船舶管理办法》明确了停航期间的配员要求,但是这个规定已经失效。
由此我们做出两个推断:一是“停航船舶”这一法律概念已经不复存在;二是停航船舶配员按照营运中的商船实施管理。
依照《海安法》相关法条框架,船舶营运有三种模式:航行、停泊、作业。停航船舶的管理应当按照“停泊”这种状态实施对应管理,配员也应当按照“停泊”状态执行相关规定。
依照上述案例提供的处罚依据,可以得知“停航船舶”的配员要求。包括:
《配员规则》第22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值班规则》第91条: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
第92条: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
(二)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根据上述规定,停泊期间不是必须配备船长,所以在上述案例中执法部门是依据“缺少船长以外的高级船员2名以下罚款5~8万”这一裁量基准执行。
对比上述规定与原《管理办法》对配员的要求,发现两者基本一致。也就是说,针对配员来说,《管理办法》的废止与否,似乎没有影响。
停航船舶的监管建议
以下内容摘自《停航船舶海事监管对策研究》,作者马吉佐,徐翰华,营口海事局,载《中国海事》2024第11期。
1.建立长期停航船舶监管办法
原《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办法》已失效,《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停航船舶配员有一定的要求,但总体要求还是比较高,且在实际监管中,缺少停航船舶专门的监管依据。建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停航船舶船员配备、值班值守等方面出台长期停航船舶分级分类监管有关办法。各地区由属地地方政府牵头,海事管理机构配合,结合辖区水域情况,划定停航船舶可停航区域,出台本辖区的长期停航船舶监管指南。
2.压实企业监管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船东或船公司建立长效沟通渠道,告知船方长期停靠船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同时,船公司及时将船舶停航计划和应急预案报船籍港及实际停靠地海事管理机构。出现极端天气、海况情形时,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电话、邮件、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实时向公司发送气象预警,由船公司及时告知船方做好防汛防台等准备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月及各类普法宣传日活动,通过“双进”等形式定期赴相关公司进行政策解读、事故警示教育及安全知识宣贯。
3.优化停航船舶的监管举措
一是加强停航船舶静态查。根据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导助航综合应用系统对辖区三个月以上未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未开展现场检查的船舶, 按照“一船一档”的方式建立停航船舶静态台账。对相关 船舶建立动态信息台账,便于全方位全天候进行安全监 管。
二是加强对停航船舶的现场核查。结合前期摸排结果和停航船舶台账内容,海事执法人员定期开展船舶点验工 作,通过海上巡查、陆域巡视、线上核查等方式强化动态跟踪效果,依照有关规定对于船员值班情况、污染物接收 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加强科技监管,通过智慧海事及海事通APP等系统或软件提升海事管理机构对停航船舶的感知和识别能力,借助海事现有监管平台新设立停航船舶监管系统,实现停航船舶的异常动态警告、视频监控等功能。
4.强化值班船员管理
完善停航船舶船员管理有关内容,对停航船舶值班船员的任职资历及基本条件予以明确。更新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完善相关系统间数据交互,将长期停航船舶相关信息推送至船员管理系统,便于船员管理部门对停航船舶船员解职时线上审核,强化事前事中管控,提升停航船舶船员实际工作水平和值班船员履职能力。
5.搭建停航船舶管理平台
由地方政府予以支持,同有关部门研讨设立划定停航船舶停靠区域或锚地,有条件的公司及有关部门单位成立 停航船管理平台,通过平台管理的船员队伍对停靠区内的停航船舶集中管理,在满足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前提下, 以船舶报告系统中报告停航信息等方式,降低船舶合法停航门槛,进一步减少船舶所有人的经营成本。
6.建立停航船舶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充分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船舶登记系统等对辖区船籍港船舶按照船舶种类、停航原因进行分类。针对长期停航不具备营运条件且符合《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 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条件的船舶,鼓励其按照注销登记 有关办法予以注销。针对季节性停航状态的船舶,在现场核实的基础上,采取发放告知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待下水运营前对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情况进行核实,通过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提升海事监管效率和工 作质量。
7.建立区域联动工作机制
深化责任单位部门间交流协作,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船舶类型、吨位、停航时间、停航位置等因素,准确把握停航船舶涉及多部门管理、风险隐患突出等实际问题,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及监管范围,强化点面结合,加强区域联动。进一步加大与船舶检验机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海警、边防等部门的信息通报和联合工作力度,建立信息通报联络和信息共享共治机制,制定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方案,针对停航船舶船检证书超期未检验、营运证书超期或其他发现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通报处 置,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安全监管,实行长效治理。
本文所写案例源于网络;部分内容摘自《停航船舶海事监管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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