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天津港籍船舶将实行安全诚信管理

国内港口  2019-04-29 14:19:01  来源:天津海事  阅读:234

  5月1日起,《天津海事局船籍港船舶安全诚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此《办法》的推出,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天津港籍船舶的安全管理,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天津辖区水上交通秩序持续安全稳定。

 

  为全力推动《办法》实施,4月26日,天津海事局组织辖区部分航运公司负责人,召开《天津海事局船籍港船舶安全诚信管理办法》暨“长期脱管船舶专项整治”宣贯会,详细解读了《办法》,并介绍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期脱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办法》出台背景

 

  现阶段,船籍港管理仍缺乏一套诚信状况的评价标准,船舶缺少奖惩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作用,达到促进公司和船舶的自主管理,提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维护水上安全的目标。

 

  为有效解决天津辖区登记船舶证书过期、船舶失联、长期停航等问题,2018年,天津海事局着手开展对船舶遗留问题的有效监管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和开发后,印发了《天津海事局船籍港船舶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在明确船籍港船舶管理相关方职责的同时,增加了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建立了船籍港船舶分级管理标准,明确要求建立船籍港船舶诚信档案,并设定差异化的奖惩措施,通过船籍港船舶分级管理标准,有效激发激励公司和船舶的自主管理,维护水上安全。

 

  《办法》相关解读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25条。

 

  第一章“总则”(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船舶安全诚信信息”(8条),主要明确了船舶安全诚信信息的内容,停航船舶报备、船舶发生事故、船舶国外滞留、船舶委托其他辖区航运公司代管、船舶联系信息维护和船舶安全管理信息补充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信用分级管理”(4条),将天津港籍船舶分为高质量、低质量和一般质量三个等级,确定了高质量和低质量船舶的评定标准。

 

  第四章“奖惩措施”(2条),主要明确了高质量船舶的激励措施和低质量船舶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信用评价和公布”(4条),主要明确了天津海事局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信用评价的要求,明确了安全诚信状况评价和发布的时间间隔和发布形式,以及年度安全管理状况分析评估和年度评价报告发布的内容,提出了信用评价存在异议时的解决措施。

 

  第六章“附则”(3条),确定了本规定中航运公司的定义和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办法》的出台有哪些意义?

 

  (一)明确了船籍港船舶管理相关方职责

 

  一是明确船籍港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船舶及其所属公司的责任要求,并进一步明确承担责任公司的定义;三是明确局各级船籍港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理顺责权关系。

 

  (二)明确要求建立船籍港船舶诚信档案

 

  《办法》要求建立天津港籍船舶安全诚信档案。规定了诚信档案中船舶安全管理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停航船舶报备、船舶发生事故、船舶国外滞留、船舶委托其他辖区航运公司代管、船舶联系信息维护和船舶安全管理信息等,以及信息报告采集的具体要求。

 

  (三)建立了船籍港船舶分级管理标准

 

  为区别于现行以安全检查基础的适航性分级标准,即安全诚信船舶和重点跟踪船舶,更好的体现船籍港综合管理特点,《办法》中首次提出了高质量、低质量和一般质量船舶的分级评价标准,在安全检查指标基础上,增加了处罚、事故、体系运行等指标,体现了分级标准是基于监管信息的综合评价结果。

 

  (四)设定了差异化的奖惩措施

 

  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提出了高质量船舶的激励措施,使船舶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更多的便利,对低质量船舶制定了惩戒措施,集中海事执法资源对重点船舶和其公司强化监管,强调船舶、船员管理、公管理和进出港安排等多业务领域的执法联动,以提升海事监管针对性和效率。鼓励船舶和航运公司加强自主管理,提高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五)增加了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

 

  提出了要建立天津港籍船舶安全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通过系统建设,对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实现船舶安全诚信信息的发布、运用和分享。

 

  (六)体现了公正、公开的原则

 

  《办法》规定了诚信信息发布方式和渠道,每月对天津港籍船舶安全诚信状况进行评定,并在天津海事局网站公布高质量和低质量船舶名单。每年年底分析评估天津港籍船舶安全管理状况,发布天津港籍船舶安全诚信管理评价报告。同时还增加了对不公正评判结果进行复核的程序,体现了公正、透明履行责任的态度。

 

  (七)突出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办法》明确将行政相对人向海事执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以海事名义向第三方进行利益索取,损害海事廉洁形象的行为判定为不诚信行为,作为低质量船舶评判条件之一。通过诚信管理手段,进一步惩治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杜绝收受贿赂行为,净化执法环境。

 

  天津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是天津海事局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总体要求的具体举措。下一步,天津海事局将通过推广安全诚信管理,激励航运企业加强自主管理,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发挥监管部门和企业合力,推动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降低船舶事故风险,维护海上安全形势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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