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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中国船企的诉讼行为,瓦锡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马上作出反击。它们坚称,关于第三方鉴定机构“发念头以旧充新”的题目,应该按照前期造船委托合同中的商定,提交伦敦国际仲裁委员会。
就“二手发念头”题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瓦锡兰上海公司有关人士先表示情况“不属实”,后又表示“可以内部调查这个事”。他还解释称,涉及此事的是芬兰瓦锡兰团体,并非瓦锡兰上海公司。
西霞口船业公司的代办代理律师刘玉宁说,中国船企承接造船业务的涉外订单,几乎全部是由其外国船东提供的格局合同,其间发生的纠纷,无一例外埠都商定到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这就需要礼聘国外律师,合用外国法律。
对中国船企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经济负担。刘玉宁告诉记者,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央为例,一名普通律师的用度一般是每小时400新币(约合2000元人民 币),而在伦敦或巴黎国际仲裁院,一名普通律师的用度大约是每小时4000元人民币。“连律师查资料的时间,都要按工作时间收费,对中国船企来说,这不是 个小数量”。
即使愿意花巨资去国外打官司,但因为对国际仲裁规则不认识,中国船企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梳理近年来发生的涉外仲裁纠纷案件,中国船企几乎没有胜诉的案例。
据业内人士先容,就算中国船企在国外侥幸打赢了官司,也面对执行难的题目。这就意味着,因为外国船东故意刁难或违约带来的损失,往往只能由中国船企消化。
在上述两大跨国公司向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2011年11月11日,伦敦高等法院责令西霞口船业撤回在青岛海事法院的诉讼,而且要求船厂必需无前提允许西特福公司有权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面临外方的强势行为,2011年11月21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外方企业的管辖权异议。上述三被告对此裁定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山东省高院尚未就此上诉作出终审裁定前,2012年2月9日,伦敦仲裁庭已就西霞口船业和西特福公司的争议作出裁决裁定西特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西霞口船业败诉, 应当退还造船预支款及相应利息。随后,西特福公司向西霞口船业发出弃船通知,并要求对方履行仲裁裁决。
2012年3月13日,山东省高院终审维持了青岛海事法院的裁定,驳回上述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上诉。随即,三被告不服此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提审及开庭审理等程序后,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因“案涉两份仲裁协议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故“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这份裁定意味着,经由空费时日的较量,在审讯归属地的题目上,西霞口船业公司赢得了胜利,从而开启了中国船企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的首次胜诉,海内众多船业同行对此纷纷表达了祝贺。